10 工程交接
10.0.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0.0.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进行检查,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0.0.3 工程交接验收前,应核查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的下列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
1 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或复验、试验报告。
2 施工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元件检查记录。
2) 阀门试验记录。
3) 安全阀校验报告。
4) 管道弯管加工记录。
5) 管道焊接检查记录。
6) 焊缝返修检查记录。
7) 管道安装记录。
8) 管道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9) 管道补偿装置安装记录。
10) 管道支吊架安装记录。
11) 管道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12) 磁粉检测报告。
13) 渗透检测报告。
14) 射线检测报告。
15) 超声检测报告。
16) 管道热处理报告。
17) 硬度检测、光谱分析及其他理化试验报告。
18)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19)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记录。
20) 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记录。
21) 管道防腐、绝热施工检查记录。
3 管道安装竣工图、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单。
4 无损检测和焊后热处理的管道,应在管道轴测图上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焊缝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和硬度检验的焊缝位置等。
10.0.4 工程交接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量,在不影响安全试车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但遗留工程量应限期完成。
10.0.1、10.0.2 工程交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对已竣工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按合同全部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管道工程一般不单独验收,除非是施工单位仅承包管道工程。
10.0.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一般与其他专业工程一起组成一个交工单元(交工单元既可以按单位工程,也可以按分部工程)。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应按交工单元整理、分类和汇总,除附录A列出的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的参考格式和内容外,管道绝热施工检查记录参见《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2008;安全阀校验报告参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焊缝返修检查记录参见《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在施工阶段会出现设计变更,因此要提交竣工图和设计修改文件,以保证管道工程交工时的竣工图与实际一致。
对不进行无损检测的管道,可采用焊缝标识图对焊缝进行标识,目的是对焊缝的焊接有可追溯性。
10.0.4 根据现场经验,不影响试车的尾工在所难免,应该允许在限定条件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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