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5114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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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6.0.1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大类;在详细规划阶段,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在已划分大类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建筑物分类可按照表6.0.1表6.0.1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城市的发展特点调整。
表6.0.1 建筑物分类
续表6.0.1
6.0.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降低;居住、医院等民生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适度提高。
6.0.3 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
6.0.4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的普通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车位/户,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2车位/100 ㎡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0.65车位/100㎡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建筑面积;其他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结合城市特点确定。
条文说明
6.0.1 建筑物分类以对全国38个城市的问卷调查为基础,参照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南京、长沙、济南、合肥、哈尔滨、长春等主要城市的现行建筑物分类,同时也借鉴了国外住房保障制度规定的居住建筑分类,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综合确定。建筑物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对应关系见表3。
表3 建筑物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对应关系

续表3
    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范畴,对于满足本地中等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平抑房价具有一定作用,为此,限价商品房推荐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与普通商品房一致。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范畴,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主要满足本地中低收人家庭自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逐步建立“内循环”流转模式,为此,经济适用房推荐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略低于普通商品房。
    廉租住房由最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合理衔接,考虑到收入水平、户型小、建设成本等因素,为此,廉租住房推荐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最低。
    公共租赁住房是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范畴,考虑到收入水平、户型小、建设成本等因素,推荐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高于廉租住房。
6.0.2~6.0.4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结合城市特点开展专题研究,并定期评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执行效果。指标值的制定应体现停车位总量控置和区域差别化原则,统筹不同类别建筑物之间的差异性,并应考虑停车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机场、港口、公交枢纽、体育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的确定可开展专项研究。
    综合考虑我国北京、上海、香港、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京、杭州、昆明、长沙、济南、合肥、哈尔滨、长春、宁波等城市,伦敦、纽约、新加坡等国际城市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相关标准,提出建筑物分类和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见表4。
表4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续表4

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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