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产厂房
5.2.1 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建厂地区条件、综合其他各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选用设有排气井的单层锯齿形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设排气井多层厂房等。
5.2.2 厂房平面宜避免四周设置附房,当必须设置时,对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车间和附房之间应设置内天井。
5.2.3 锯齿形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梁或现浇单梁的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低于7.5m。多层厂房底层层高宜为7.0m~9.0m,二层层高宜为6.0m~8.0m,三层层高宜为5.0m~7.0m。
5.2.4 生产厂房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气态、液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2 厂房平面布置宜将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设备与无腐蚀性介质作用的设备隔开,湿、干车间隔开;具有同类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宜集中布置;
3 有腐蚀性气体作用且相对湿度较大的室内墙面和钢筋混凝土构件表面,钢构件表面(柱、梁)应做防腐涂料。
5.2.5 生产车间中有醋酸和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5.2.1 生产车间的建筑形式近年来发展变化很大,由于传统的锯齿形厂房造价高、工期长,已逐渐被单梁锯齿形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单层厂房代替,选用中主要应围绕解决印染工厂的排雾、防结露等问题综合考虑。
5.2.2 一般小型印染工厂平面布置可以避免四周设置附房,大、中型厂则难以做到,本条提出内天井是解决通风、排气较好的方案,工程实践中已有很多实例,特别是南方地区更应重视。
5.2.3 生产车间高度选定的主要依据:
(1)印染设备的安装高度要求。
(2)部分设备因运转、安装、检修的需要,在屋面或楼面下设置电动吊车,应满足吊装设备时有足够的空间。
(3)应满足车间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建筑防火、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