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采暖、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要求,主要建筑物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的设计要求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0.1.2 8级以上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其他厂房或房间的采暖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1.3 严寒地区还原车间的管道夹层采用热风采暖时,不应回风。
10.1.1 本条规定了主要建筑物,还原车间、多晶硅产品后处理及检测分析等有洁净等级要求的生产单元的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的要求。本规范附录C表C中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现有多晶硅生产厂房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为了尽量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一些地区的环境条件较为适合,不设置空调基本可以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除了分析检测的恒温、恒湿要求外,其他房间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适当放宽温度、湿度的要求。
10.1.2 根据对国内现有多晶硅厂房的调查,绝大多数洁净厂房若未采用散热器采暖,则散热器容易积灰,不易清洁。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作出“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区)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因此本条作出相应规定。
10.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还原管道夹层一般在还原炉室下方,四周不设围墙,当有少量氢气泄漏时,便于自然通风和危险气体扩散,见本规范第10.2.4条的规定。在严寒地区为了管道防冻需要,还原管道夹层设外墙,这时管道夹层即为甲类生产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甲类生产厂房内有爆炸性气体时,采用热风采暖不应回风。因此,本条作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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