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7.6.1 排水量及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量计算;生产排水中应区分生产污水、生产废水、清洁废水及生活污水;生产污水量的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5~3.0;
2 住宅、宿舍区生活污水量、车间生活排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 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当地降雨资料、径流等状况通过计算确定;
4 各类废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处理要求应满足技术要求,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的有关规定。
7.6.2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生产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2 生产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以及浓、淡分流的排水系统,废水收集方式应与污水处理工艺要求一致;
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4 除北方寒冷地区外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宜按2年~5年,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5 卫生间污水、食堂含油污水、机修含油污水、锅炉冲渣废水等宜单独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废水系统;
6 厂区的雨水宜集中排放,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应根据地方要求设置废水收集设施。
7.6.3 排水管道布置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工艺排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沟渠应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检查用的活动盖板,排放有腐蚀性废水时,暗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工艺冷却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当实施排水热能回收时排水管(沟)应有保温措施;
2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3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大于250mm;
4 调浆桶排水槽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
5 当室内塑料排水立管处于推车、搬运车经过的位置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 厂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等;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耐热排水管;
7 排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7.6.4 印染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的有关规定。
7.6.1 生产排水量一般可按生产用水量计算得到,区分生产污水、生产废水及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为便于计算污水量、可重复利用排水及考虑废水回用等。据调查印染生产排水,练漂车间的清洁废水占本车间生产排水量的50%~60%;染色车间的清洁废水占本车间生产排水量的20%~25%。
7.6.2 本条对排水系统设计做出了规定。
1 印染生产污水主要有退浆、练漂、染色、碱减量、丝光、印花污水等;生活污水主要接纳车间、厂区生活污水;雨水排水系统,主要接纳屋面雨水和厂区地面雨水;同时还有大量清洁废水,主要包括空调废水、车间冷却废水等清洁废水。
2 染色排水采用清、污分流排放,浓、淡分流排放,有利于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及考虑废水回用。
3 本次修订对室外雨水设计确定重现期做了规定。“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设计大型印染厂及印染园区时还应满足地区对雨水流量控制要求。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外排水系统在北方寒冷地区则禁用,冰凌高挂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
5 各类废水在排入纳污水体或管网前应经过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根据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的,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6 本次修订新增条款,考虑到可能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染料外泄、地面污染等问题,浙江的多数环保部门要求印染企业雨水集中排放(只设一个雨水排水口,以便于监测及管理),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要求设置废水收集井,用于收集初期雨水及进入雨水系统的渗漏污水并定期泵至调节池,防止超标排放。
7.6.3 据调查绝大多数染色车间内工艺排水采用暗沟排放。为检修方便,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活动盖板。工艺冷却水一般采用循环或回用,为避免污染宜采用管道排放。埋地排水塑料管因重量轻、内壁光滑、防腐蚀、安装方便,在全国各地已得到广泛运用,但对持续水温度大于40℃的排水则不合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各地环保部门对印染废水的排放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在设计中应予满足,如厂区内污水必须压力输送、采取明沟套明管等,防止重力排放渗漏及便于管理部门监管。
7.6.4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对印染废水如何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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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7.7 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