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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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燃气

10.5.1  印染工厂的燃气管道设计及通风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

10.5.2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10.5.3  印染工厂进车间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条文说明

10.5.1  本条是印染厂使用燃气应遵循的规定。印染厂烧毛等工序需使用煤气、天然气时,在管道设计和这些使用场所的通风(防爆要求、事故通风等)、排烟、安全等设计时均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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