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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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要求

3.3.1  熔窑设计窑龄不宜低于8年。

3.3.2  品种、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的有关规定,总成品率不宜低于80%,其中一等品率宜大于70%。

3.3.3  能源消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527和《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的有关规定。

3.3.4  环境保护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559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2  总成品率指生产2mm~25mm范围内含不同厚度产品比例之和的平均总成品率。

3.3.3、3.3.4  此两条为推动平板玻璃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规模效益,对新建厂和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高、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老厂进行升级改造时所提出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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