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用水量、水质、水压
8.2.1 麻纺织厂用水量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全厂给水设计的用水总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工艺生产用水量、空调冷冻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量等经综合计算确定。
2 工艺用水量应由工艺专业确定,漂染车间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4~2.0计算,脱胶车间宜按2.0~3.0计算。
3 空调用水宜按循环水量的1%~2%确定补充水量。
4 喷射冷凝器冷却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 厂区生活用水,配套的公用设施、集体宿舍、绿化、汽车冲洗等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6 未预见水量宜按总用水量的10%计算。
7 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应计算水站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宜按给水量的5%~10%计算或通过计算确定。
8 麻纺厂应计算管网漏失量,其比例宜按总用水量5%~10%计算。
8.2.2 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生活及杂用水,空调、冷冻、锅炉等特殊用水水质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产品种类、染色工艺、产品质量、设备状况确定。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第E.0.1条~第E.0.3条的要求。
2 喷射冷凝器冷却水宜采用总硬度小于或等于17.5mg/L的软水。
8.2.3 麻纺织厂给水水压应根据车间布置和生产设备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单层厂房车间进口压力宜大于0.2MPa。生产、消防用水合用压力宜大于0.35MPa。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宜局部加压解决。
8.2.1
2 工艺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与工厂规模直接相关,工厂规模大时小时变化系数可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8.2.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产用水水质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为准,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要求。
8.2.3 一般麻纺织工厂多数为单层厂房、大多数设备为无压进水,车间进口压力以满足其出流水头,一般大于0.2MPa即可。冷却循环水、喷射设备等部分设备压力要求较高,为满足室内消防用水要求水压不宜小于0.35MPa。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为节约能耗、减少阀门漏损尽可能局部加压解决。
- 上一节:8.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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