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8.6.1 排水量及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量计算。生产排水中应区分锅炉蒸发用水、生产污水、生产废水及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生产污水量的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5~3.0计算。
2 生活污水量、车间生活排水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当地降雨资料、径流等状况通过计算确定。
4 当各类废(污)水排入纳污水体管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的有关规定。
8.6.2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生活、生产排水与雨水分流排水系统。
2 麻纺织厂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以及浓、淡分流排水系统,废水收集方式应与废水处理工艺要求一致。
3 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宜为2年~5年。
4 粪便污水、食堂含油污水、机修含油污水、锅炉冲渣废水等,宜单独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废水系统。
8.6.3 排水管道材质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间内工艺排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岔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活动盖板,排放有腐蚀性废水时,暗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排水暗沟宜每隔3跨~5跨设伸顶通气管。工艺冷却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当实施排水热能回收时,排水管(沟)应有保温及耐高温措施。
2 厂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耐热排水管。
3 排放具有腐蚀性废水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建筑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5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大于250mm。
6 调浆桶排水槽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
7 当室内塑料排水管处于推车、搬运车经过的位置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6.4 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执行。
8.6.5 生产废水水质应根据产品品种及生产工艺确定,在缺少实际水质资料时,可按本规范第F.0.1条、第F.0.2条确定。
8.6.1
1 生产排水量一般可按生产用水量计算得到,区分锅炉蒸发用水、生产污水、生产废水及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是为了便于计算污水量、可重复利用排水及考虑废水回用等。
8.6.2 本条对排水系统作了规定。
1 麻纺织工厂生产污水主要有纤维脱胶、亚麻粗纱煮漂污水,印染车间退浆、练漂、染色、碱减量、丝光、印花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接纳车间、厂区生活污水。雨水排水系统,主要接纳屋面雨水和厂区地面雨水。同时还有大量清洁废水,主要包括空调废水、车间冷却废水等清洁废水。
2 排水采用清、污分流排放,浓、淡分流排放,有利于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及考虑废水回用。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
8.6.3 生产车间内工艺排水多采用暗沟排放。为检修方便,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岔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活动盖板,设伸顶通气管是为了减少汽雾产生。工艺冷却水一般采用循环或回用,为避免污染宜采用管道排放。埋地排水塑料管对持续水温度大于40℃的排水则不合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厂区雨水管(沟)设计重现期、地面集流时间可按常规考虑。
- 上一节:8.5 消防给水与灭火器配置
- 下一节:8.7 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