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8.4 发生炉煤气
8.4.1 发生炉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应连续、稳定;
2 煤气发热值不得低于5862kJ/Nm3。
8.4.2 煤气炉台数应满足工艺要求,当同时使用5台及以下时应备用1台,当同时使用5台以上时,应备用2台。
8.4.3 热煤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2 热煤气管道上应设人孔、吹烟灰孔、滚动支座、膨胀节等;
3 热煤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0m/s。
8.4.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1 本条是根据我国的能源现况和烧煤气的玻璃熔窑生产的特点提出的。气化用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中“两段煤气发生炉气化煤种的技术指标”的规定。
8.4.2、8.4.3 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平板玻璃工厂煤气站生产和使用的特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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