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车间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满足设计依据的要求,各车间能力应协调平衡,供水、供热、供电等动力供应与生产车间需要相适应。
3.1.2 生产线规模以制浆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制浆能力划分
3.1.3 生产线规模以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
3.1.4 生产线规模以造纸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造纸能力划分
3.1.5 制浆造纸厂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成品浆(风干)产量为依据,造纸项目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复卷后的产量为依据。
3.1.6 生产车间年工作日应按340d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应为每日三班连续生产。
3.1.7 制浆造纸厂可分为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的制浆工程或综合性的制浆造纸工程、以废纸浆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工程和以商品浆为原料的造纸工程,以及以植物或非植物纤维为原料的特种纸工程。
3.1.8 工艺设计总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的总体设计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
2 选择的设备应先进、成熟、稳妥、可靠、系列化、标准化,符合统一性、互换性及机械化和自动化要求。
3 车间布置应符合总体设计原则及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整齐、紧凑,适当照顾美观;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满足通风、采光要求;应设置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
4 设备及管道布置应便于施工、安装、操作及检修。
5 液体物料输送宜利用位差自流,避免迂回与多次泵送,力求管线最短;应防止噪声与振动的影响,并应有良好的操作条件与环境。
3.1.9 制浆造纸厂宜包括备料车间、制浆车间、浆板车间、碱回收车间、化学品生产车间、造纸车间、纸加工车间和原料储存场、中心化验室、仓库、机修车间、动力等辅助生产车间和设施。
3.1.10 生产工艺设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间歇或连续蒸煮器的化学制浆工艺。使用其他类似工艺及原料的化学制浆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使用。
2 机械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化学热磨机械浆工艺,其他类型机械浆可参照执行。
3 废纸制浆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的种类及质量要求,分为脱墨浆和非脱墨浆,生产使用的原料应为废纸。
4 造纸车间设计应适用于以各类浆种生产印刷书写纸、纸板、生活用纸的工艺。生产其他特殊纸种和技术改造的造纸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执行。
3.1.11 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和界限宜以建筑物、构筑物外1米为界,当生产车间为露天布置时,应以布置区域四周道路路沿为界。
3.1.12 以各类植物纤维为原料生产硫酸盐化学浆和碱法制浆的制浆造纸厂必须设置碱回收车间或木素综合利用。
3.1.13 严禁采用元素氯漂白生产工艺。
3.1.14 工厂用水、电、蒸汽和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1.1 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所签署的设计合同要求按最终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计算,如:造纸项目按复卷机或切纸机的生产能力计算,商品浆项目按浆板机生产能力计算等。上一车间的生产环节能力应略大于本生产环节,供水、供热、供电等供应能力应在各车间总体能力相加后按最大用量和冲击负荷的情况综合计算。
3.1.2 生产规模的选择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除采用国产设备的境外总承包项目外不推荐选择小型项目,特种纸不在此范围之内。
3.1.5 无论有否浆板干燥制浆项目都应以成品浆(风干)产量为依据,风干浆水分含量为10%,造纸项目应以复卷后的产量为依据,如产品有部分平张纸或纸板,则应将切纸损耗因素计算在内。
3.1.6 制浆造纸厂大部分生产环节为昼夜连续生产过程,除运行故障、检修、重大产品转换或生产原料改变外,不应停机。境外总承包项目宜为年运行时间300d~330d。
3.1.7 特种纸工程可参照执行。以非植物纤维为主的项目主要有湿法(造纸法)成形的合成纤维织物和烟草薄片项目。
3.1.8 工艺设计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是工艺生产设计重要环节,在平衡计算中工艺用水应在工艺系统中回用;应合理使用多段筛选和多级净化设备,减少排渣,减少浆耗;应充分利用余热和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蒸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2 生产性项目不宜采用试验性装备。在选择多条生产性时,宜采用同类型、同系列、通用性强的设备,以增加设备或零部件的互换性,减少备品备件,降低建设成本。
3 车间布置应根据周边现有或规划道路和运输条件、现有或规划建筑物状况,综合厂区人流、物流及扩建因素;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消防的规定时,宜设计联合厂房,以减少建设用地。办公及生活设施宜为车间办公、更衣、卫生间等。
4 设备布置应留有足够的施工、安装、操作及检修空间,在有吊装需求的设备上方应配置吊装设备或设置临时吊装所需的吊钩;在宜堵塞的管道弯头处,宜留有检修或疏通口。
5 本款应在总体设计时综合考虑,特别是在厂区场地标高有较大差异时。
3.1.9 常见制浆造纸厂的生产车间组成有下列几种类型:
(1)以植物纤维(含木材、竹、荻苇、蔗渣及禾草类)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厂,宜包括:原料储存场、备料车间、化学制浆车间(机械制浆车间)、浆板车间、碱回收车间(机械制浆视制浆方法和规模而定)、化学品制备车间、中心化验室、仓库、机修车间等辅助生产车间。
(2)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的综合性的制浆造纸厂除上述内容外,宜增加浆料制备车间和造纸车间、造纸化学品制备、化学品仓库、涂料制备(生产涂布纸和纸板时)以及成品库和商品浆板库等;此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设计内容可增加平版纸、小裁纸(A3/A4)等纸加工车间和相对应的包装工程(车间);生活用纸宜包括后续加工工序,加工比例宜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3)以废纸浆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厂宜包括:原料储存场、废纸碎解、废纸制浆车间、造纸车间、成品库以及化学品制备、化学品仓库、涂料制备(生产涂布纸和纸板时)。
(4)以商品浆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厂宜包括:浆板库、备浆车间、造纸车间、成品库以及化学品制备、化学品仓库、涂料制备(生产涂布纸和纸板时)。
(5)制浆车间根据不同生产工艺宜分为:化学制浆车间、机械制浆车间、废纸制浆车间。
3.1.10 生产工艺设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要生产原料为针叶木、阔叶木、竹子及荻苇、蔗渣、麦草等时,生产产品宜为本色或漂白硫酸盐木浆及竹浆、漂白硫酸盐或烧碱法荻苇、蔗渣、麦草浆。不同原料、不同产品相应的生产和辅助车间各不相同。
2 其他类型机械浆为:热磨机械浆、压力磨石机械磨木浆、化学机械浆等。
3 废纸脱墨浆的生产原料主要为旧报纸、旧杂志、混合办公废纸、旧书籍、带油墨的印刷厂纸边等;箱纸板废纸浆主要原料有废箱纸板、废包装纸及低档的混合废纸等。
3.1.11 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和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料车间:自原料进车间至合格料片送到制浆车间为止。包括原料输送、切片、筛选、再碎(木、竹片)、洗涤、料片储存、料片输送等工序。
(2)化学制浆车间:自原料装料至未漂白或漂白成浆储存塔为止。包括蒸煮、洗涤、筛选、氧脱木素、漂白至贮浆塔(池)。
(3)制浆化学品车间按漂白流程中所需化学品设置。包括二氧化氯制备、制氧站、臭氧制备、二氧化硫、过氧化氢等化工生产或储存计量工序。
(4)碱回收车间设计范围包括蒸发、燃烧、苛化、石灰回收工段。石灰回收工段的白泥处理应根据原料种类、环保要求、燃料供应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当松木为原料时,应设有皂化物处理系统;当无石灰回收时,可依照当地项目建设条件设白泥综合利用系统(如掺烧水泥、生产精制碳酸钙等)。
(5)化学热磨机械浆:自料片进入车间至成浆储存塔为止。含洗涤、汽蒸、预浸、磨浆、筛选、粗渣再磨、浓缩、漂白、浆料洗涤等工序,还应包括化学品系统。生产商品浆应包括浆料的脱水、干燥等系统(湿浆板不含干燥系统)。
(6)脱墨浆和非脱墨浆:自废纸上料至成浆储存塔为止;脱墨浆生产工艺包括上料、碎解、除砂、筛选、净化、脱墨、浓缩、热分散、漂白、打浆等工序;非脱墨浆生产工艺包括上料、碎解、除砂、筛选、分级、净化、浓缩(热分散)打浆等工序。
(7)造纸车间:自纸浆进入车间至成品纸打包入库为止。包括打浆、配料、精选、抄造、完成整理等工序,并包括真空系统、白水系统、蒸汽冷凝水系统、白水回收等辅助工序。
(8)造纸化学品属造纸车间工艺设计范围。造纸化学品包括造纸机湿部化学品制备、胶料制备(表面施胶)和涂料制备等工序。湿部化学品制备包括填料、浆内施胶液、染料等的制备;胶料制备包括淀粉液等制备,涂料制备包括颜料、涂料黏合剂等的制备,应根据不同产品的要求设计。
3.1.12 化学制浆的黑液的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如直接排放至水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必须加以回收利用。绝干黑液固形物的燃烧值约为标准煤的40%~45%,通过在碱回收炉中的燃烧,可有效地利用其热能,燃烧产生的CO2与黑液中的Na离子反应生成Na2CO3,可用Ca(OH)2与其反应生成NaOH,而其中的S离子与Na离子反应,生成Na2S,这两种均是化学制浆所用的化学品,通过碱回收的蒸发、燃烧、苛化及石灰回收工序,制浆化学品可100%循环利用,产生的热能也可以100%满足化学制浆所需的蒸汽和电力的需求。非木材纤维制浆适用于碱法制浆,也可通过碱回收车间回收热能和NaOH,产生的NaOH和热能也可部分满足化学制浆的需求。因此,碱回收可达到循环利用、清洁生产、降低排放负荷等多重目的。当生产工艺成熟、市场销量稳定时,也可采用木素综合利用等方法,如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利用黑液生产复合肥的案例。总之,化学制浆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液回收利用措施,否则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13 采用元素氯漂白是指用氯气和次氯酸盐作为漂白化学品的漂白工艺,采用此工艺漂白制浆所产生AOX(可吸附的有机卤素Adsorbable Organic Halogen),在水中的卤化物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因此必须在设计中禁止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取代的生产工艺根据原料情况,可选择无元素氯漂白(ECF)、轻无元素氯漂白(Light ECF)和全无氯漂白(TCF)工艺。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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