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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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烟气净化处理

5.6.1  锅炉应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宜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5.6.2  掺烧造纸废弃物的锅炉,应采用烟气净化系统去除烟气中酸性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除尘设备应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袋除尘器。

5.6.3  烟气的排放应进行在线监测。

条文说明

5.6.2  掺烧造纸废弃物的锅炉,由于暂未制定特定的烟气排放标准,目前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但有的焚烧锅炉所在区域环境要求较高,公众对焚烧厂越来越敏感,因此,焚烧锅炉烟气指标限值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还应满足所在区域的环境要求。

5.6.3  烟气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以及烟气排放指标限值是确定烟气净化工艺和设备的主要因素。焚烧造纸废弃物锅炉的烟气中的污染物可能包含烟尘、HC1、SO2、CO、NOx、HF、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机物,各污染物浓度随造纸废弃物成分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同时也随锅炉掺烧造纸废弃物质量比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烟气净化工艺和设备需要对污染物浓度波动有较宽的适应性。

    掺烧或单独焚烧造纸废弃物锅炉,由于目前尚未制定特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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