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防火防爆
14.2.1 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通畅、消防水管网的合理布置和消防用水的水量。车间内外消火栓的设置、给水设施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在易燃易爆的罐区、车间、作业区和储存库,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3 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应存放在堆场或仓库内,原料、成品仓库或堆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当烟囱高度超过30m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4 危险品库的安全防护距离及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 封闭的油泵房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6 造纸机的密闭气罩内宜设喷淋灭火装置。
14.2.2 当多台造纸机布置在同一联合产房中或因气候原因全部生产设备需布置在同一联合厂房中以及制浆生产中木片堆场单垛超过20000m3时,设计中应加强监控、火灾报警、喷淋及经过认证的特种消防设施等措施。
14.2.3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浆造纸厂应在浆板仓库、成品仓库、车间上料区和完成工段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自备热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丙类库房宜设置区域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库房宜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大型制浆造纸厂宜设置消防控制中心,将各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送到消防控制中心,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14.2.1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布置应环形布置,当车间长度超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2 油库、油罐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存区、制浆原料储存区以及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14.2.2 当工艺生产要求,防火分区或物料堆放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消防规定时,应采取监控、特种消防设施、设备等措施,设计方案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4.2.3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火灾报警系统的装置和仪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按建筑单体或防火分区设置。在探测距离之内的相邻建筑可共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此时没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建筑应设区域显示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选择联动型产品。
(2)火灾探测器:根据建筑物火灾特征、房间的高度,宜选择常规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等或其组合。对于高大空间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及图像式火灾探测器等。
(3)火灾警报装置:各类车间和库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宜选择声光报警器。在各防火分区内的任意位置,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消防联动控制:消防控制设备联动对象包括各类消防水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联动控制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5)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有关且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选择带电话插孔式的。
- 上一节:1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4.3 防雷、电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