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10.6 防烟与排烟
10.6.1 乳制品厂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10.6.2 乳制品厂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宜采用可开启外窗,当可开启外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采光窗、采光带,也可混合使用。
10.6.3 当排烟设计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采光窗、采光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光窗、采光带的材料熔点不应大于8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
2 固定的采光窗、采光带面积应为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当厂房、仓库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窗、采光带时,可开启外窗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窗、采光带面积之和应达到排烟区域所需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3 固定采光窗、采光带应在屋面均匀布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安装1组固定采光窗或采光带。
10.6.4 乳制品厂防烟与排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有洁净疏散走廊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10.6.2、10.6.3 乳制品厂联合厂房的厂房及仓库面积较大,大都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自然排烟窗面积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标准的规定,但屋面设有大面积的固定采光窗及采光带。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 50475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2006的相关条文制定此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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