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确定。
4.2.2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4.2.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第3款的规定。
4.2.4 生产、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5 废物堆场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
4.2.6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4.2.7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区、仓库区的危险性建筑物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4.2.8 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警戒范围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2.9 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等,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4.2.10 矿山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卫生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矿山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和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4.2.11 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
4.2.2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4.2.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第3款的规定。
4.2.4 生产、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5 废物堆场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
4.2.6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4.2.7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区、仓库区的危险性建筑物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4.2.8 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警戒范围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2.9 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等,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4.2.10 矿山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卫生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矿山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和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4.2.11 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为了强化设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认识,同时方便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和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规模结构、建设时序等因素,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为核心,从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质量、环境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了项目拟定的发展规模、规划选址、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项目实施对评价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控要求;明确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并对项目优化调整提出建议。工程项目在设计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要求,确定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等设施之间的距离。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4.2.7 在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中,根据储量规模,对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与外部村镇、工厂、输电线路、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危险品生产(仓库)区内,各危险品建筑之间的安全防护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4.2.9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威胁和损失。
4.2.10 矿山排土场工程建设危险性较大,故排土场设计除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外,还需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规模结构、建设时序等因素,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为核心,从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质量、环境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了项目拟定的发展规模、规划选址、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项目实施对评价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控要求;明确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并对项目优化调整提出建议。工程项目在设计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要求,确定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等设施之间的距离。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4.2.7 在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中,根据储量规模,对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与外部村镇、工厂、输电线路、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危险品生产(仓库)区内,各危险品建筑之间的安全防护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4.2.9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威胁和损失。
4.2.10 矿山排土场工程建设危险性较大,故排土场设计除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外,还需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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