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工艺、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3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的布置;
5 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6 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 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 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 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建设。
5.1.5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建设相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 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 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 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与其他厂房、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
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 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2 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计算确定。
3 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 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3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的布置;
5 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6 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 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 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注:1 厂区地形复杂、场地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选用高值;厂区地形平缓、地形坡度小于12°且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选用低值。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 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建设。
5.1.5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建设相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 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 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 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与其他厂房、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
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 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表5.1.8-1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m)
续表5.1.8-1
注:1 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铁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设备中心计算。2 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计算确定。
3 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 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简述了总平面布置的主要设计原则和要求,总平面布置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只有对各种设计条件和工艺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能获得优化的效果。
5.1.2 工业场地按功能分区布置是总平面布置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据此来确定功能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运输联系。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企业功能分区一般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动力区、仓库区、危险品库区、废物堆场、厂前区和办公生活区等。
1 进行功能分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先要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工艺流程完整,布置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顺序。
2~4 各种管线的进厂方向要合理;同时,结合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质情况合理配置功能区,做到扬长避短,使通风、消防、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等发挥最佳效益。
5 功能区的面积划分要适当,通道宽度要根据生产性质和通道的功能确定;面积过大对生产不利,既增加用地,也不利于生产厂房之间的生产联系;面积过小则不能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要。
6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流品种较多,人员也分为主要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物流与人流的运输方向均不相同,减少和防止大量物流与人流交叉,既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5.1.3 厂区的通道宽度一般按本条所列5款要求确定。高阶段设计时,可以按表5.1.3确定通道宽度,通道(道路)根据位置、作用及设计通行能力不同,一般分为主要通道、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主要通道是布置主干路、主要生产管线、运输主要生产原料的通道;次要通道是布置次干路、管线、运输生产原料及产品的通道;一般通道是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之间主要供人员通行及满足消防需要的道路。
表5.1.3数据是根据国内和由我国设计的部分国外工厂的实际情况(见表1~表3),经分析、研究、总结诸多厂区通道宽度综合后得出的。用地面积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建(构)筑物、管线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本标准中“用地面积”包括了厂内设施实际占地面积及因规划退让线(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和卫生防护、防火安全距离等要求所需使用的面积。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
地形复杂主要指地形坡度大于12°、沟谷发育多、高差大、场地破碎的地形。
5.1.5、5.1.6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面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用地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采取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可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近期建设相结合,可以防止过多占用土地而造成土地浪费。通常在满足防火、采光、通风和正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生产设施之间的距离,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根据国内工业企业的现状,近期主要考虑3年~5年内的建设规模,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将会实施扩建和改建。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企业今后的远期发展趋势。
例如,为满足一期工程的布置紧凑、合理要求,原则上二期工程的预留扩建用地需预留在厂外。但因为某些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和管线等联系极为密切,扩建预留用地不适宜预留在厂外。又如,当预留面积不大、增加用地不多时,为使扩建后的生产布局更为合理,也允许将预留扩建用地预留在厂内。置换预留扩建用地是节约用地的一种较好方法,即先按一期规模建设一个厂房,此时无须为二期扩建预留用地;当后期需要扩建时,将该厂房原址改作他用,同时在厂外重新建设一个新厂房。根据实际生产实践,这种置换预留的方法值得推广。
本标准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根据现有技术资源边界条件,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而经济合理则是采用最小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5.1.7 本条对总平面布置时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1~3 这三款根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4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制定。
5.1.8 本条规定了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要求。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指在生产操作或储存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的装置、设施,如锅炉房、粉煤厂房、氧气罐等,不包括火药、炸药等爆破材料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设施。本款增加了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时,要考虑对相邻企业厂房和外部交通、架空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同样,若相邻企业厂房存在爆炸危险,则本厂厂房布置仍需考虑与相邻企业厂房的安全距离。
2 本款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制定。
3 噪声的危害很大,影响人体健康,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会因此酿成事故。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表5.1.8-1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内外有关资料确定。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因为该成果测试仅限于上述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所以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所有地区,故表5.1.8-2的使用条件在表5.1.8-1注2中做了说明,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成反比,与土壤的含水量成正比。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可以参照表4规定。
1 总平面布置既要满足实用需要,也要注重美学价值。在满足生产功能的同时,布置需要整体统一、相互协调,创造出一种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与精神相适应的建筑空间及其环境,体现出现代工业生产的实质和内容,展示建筑群体空间和科学技术水平。有的总平面布置往往只考虑满足生产要求,忽视了整体的和谐与统一。建(构)筑物的体形、色调混乱,建(构)筑物与物料堆场混杂,运输线路和管线参差不齐等,给人以一种杂乱、不整齐和压抑的感觉。
2 建筑物外形简单、规整,减少突出部位,可以缩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减少运输线路和管线之间的折角或减小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终可以减少厂区占地。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构)筑物,在生产实践中已有合并建筑的实例。本款强调了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情况下,总平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合并建筑,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这样便于加强生产之间的联系,减少企业用地面积,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和项目的建设投资,缩短物料的输送距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能耗损失。但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后,也会给生产带来一些问题,如振动和噪声的相互干扰,通风、采光条件的恶化以及烟尘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目前,在山区建设有色金属选矿厂已有成熟经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设冶炼厂也不乏实例。山区建厂时合理利用地形,沿地形等高线布置,不但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也能使运输和管线顺应地形布置。利用自然地形进行总图布置,变不利为有利,能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山区建厂时,需特别注意山体的稳定性,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以查明地质构造,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因山体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在同一场地中建设时,不同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条件往往不同,大型联合厂房、高层建筑物、重型设备等荷载大的建(构)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需要布置在土层分层单一,且为同一层土壤的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以节省地基基础工程的建设投资,防止因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的事故。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地下室建筑和埋置深度较深的地下构筑物的布置做出规定。
5.1.10 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情况,例如硫酸的生产和储存、氢氧站、氯气库、炸药库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均需符合该条例规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5.1.2 工业场地按功能分区布置是总平面布置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据此来确定功能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运输联系。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企业功能分区一般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动力区、仓库区、危险品库区、废物堆场、厂前区和办公生活区等。
1 进行功能分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先要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工艺流程完整,布置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顺序。
2~4 各种管线的进厂方向要合理;同时,结合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质情况合理配置功能区,做到扬长避短,使通风、消防、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等发挥最佳效益。
5 功能区的面积划分要适当,通道宽度要根据生产性质和通道的功能确定;面积过大对生产不利,既增加用地,也不利于生产厂房之间的生产联系;面积过小则不能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要。
6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流品种较多,人员也分为主要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物流与人流的运输方向均不相同,减少和防止大量物流与人流交叉,既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5.1.3 厂区的通道宽度一般按本条所列5款要求确定。高阶段设计时,可以按表5.1.3确定通道宽度,通道(道路)根据位置、作用及设计通行能力不同,一般分为主要通道、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主要通道是布置主干路、主要生产管线、运输主要生产原料的通道;次要通道是布置次干路、管线、运输生产原料及产品的通道;一般通道是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之间主要供人员通行及满足消防需要的道路。
表5.1.3数据是根据国内和由我国设计的部分国外工厂的实际情况(见表1~表3),经分析、研究、总结诸多厂区通道宽度综合后得出的。用地面积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建(构)筑物、管线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本标准中“用地面积”包括了厂内设施实际占地面积及因规划退让线(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和卫生防护、防火安全距离等要求所需使用的面积。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
地形复杂主要指地形坡度大于12°、沟谷发育多、高差大、场地破碎的地形。
表1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通道宽度
续表1
表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通道宽度
表3 有色金属加工厂通道宽度
续表3
5.1.4 原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2008年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而且,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还需按照《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45号)执行。有条件合并建设的建筑物指在地形和用地面积、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建设,有利于节约用地、节省建设投资。5.1.5、5.1.6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面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用地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采取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可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近期建设相结合,可以防止过多占用土地而造成土地浪费。通常在满足防火、采光、通风和正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生产设施之间的距离,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根据国内工业企业的现状,近期主要考虑3年~5年内的建设规模,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将会实施扩建和改建。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企业今后的远期发展趋势。
例如,为满足一期工程的布置紧凑、合理要求,原则上二期工程的预留扩建用地需预留在厂外。但因为某些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和管线等联系极为密切,扩建预留用地不适宜预留在厂外。又如,当预留面积不大、增加用地不多时,为使扩建后的生产布局更为合理,也允许将预留扩建用地预留在厂内。置换预留扩建用地是节约用地的一种较好方法,即先按一期规模建设一个厂房,此时无须为二期扩建预留用地;当后期需要扩建时,将该厂房原址改作他用,同时在厂外重新建设一个新厂房。根据实际生产实践,这种置换预留的方法值得推广。
本标准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根据现有技术资源边界条件,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而经济合理则是采用最小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5.1.7 本条对总平面布置时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1~3 这三款根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4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制定。
5.1.8 本条规定了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要求。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指在生产操作或储存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的装置、设施,如锅炉房、粉煤厂房、氧气罐等,不包括火药、炸药等爆破材料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设施。本款增加了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时,要考虑对相邻企业厂房和外部交通、架空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同样,若相邻企业厂房存在爆炸危险,则本厂厂房布置仍需考虑与相邻企业厂房的安全距离。
2 本款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制定。
3 噪声的危害很大,影响人体健康,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会因此酿成事故。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表5.1.8-1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内外有关资料确定。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因为该成果测试仅限于上述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所以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所有地区,故表5.1.8-2的使用条件在表5.1.8-1注2中做了说明,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成反比,与土壤的含水量成正比。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可以参照表4规定。
表4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
5.1.9 本条对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做出了规定。1 总平面布置既要满足实用需要,也要注重美学价值。在满足生产功能的同时,布置需要整体统一、相互协调,创造出一种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与精神相适应的建筑空间及其环境,体现出现代工业生产的实质和内容,展示建筑群体空间和科学技术水平。有的总平面布置往往只考虑满足生产要求,忽视了整体的和谐与统一。建(构)筑物的体形、色调混乱,建(构)筑物与物料堆场混杂,运输线路和管线参差不齐等,给人以一种杂乱、不整齐和压抑的感觉。
2 建筑物外形简单、规整,减少突出部位,可以缩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减少运输线路和管线之间的折角或减小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终可以减少厂区占地。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构)筑物,在生产实践中已有合并建筑的实例。本款强调了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情况下,总平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合并建筑,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这样便于加强生产之间的联系,减少企业用地面积,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和项目的建设投资,缩短物料的输送距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能耗损失。但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后,也会给生产带来一些问题,如振动和噪声的相互干扰,通风、采光条件的恶化以及烟尘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目前,在山区建设有色金属选矿厂已有成熟经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设冶炼厂也不乏实例。山区建厂时合理利用地形,沿地形等高线布置,不但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也能使运输和管线顺应地形布置。利用自然地形进行总图布置,变不利为有利,能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山区建厂时,需特别注意山体的稳定性,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以查明地质构造,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因山体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在同一场地中建设时,不同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条件往往不同,大型联合厂房、高层建筑物、重型设备等荷载大的建(构)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需要布置在土层分层单一,且为同一层土壤的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以节省地基基础工程的建设投资,防止因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的事故。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地下室建筑和埋置深度较深的地下构筑物的布置做出规定。
5.1.10 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情况,例如硫酸的生产和储存、氢氧站、氯气库、炸药库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均需符合该条例规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5 总平面布置
- 下一节:5.2 采矿工业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