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 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利用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能耗,宜采用重力自流输送矿石和矿浆。
5.3.2 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根据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 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出矿口布置,并应布置在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及爆破警戒范围外。
5.3.4 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满足运输需要的调车场地,并宜具备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高差条件。
5.3.5 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对外运输条件。
5.3.6 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允许时,中碎厂房、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建设。
5.3.7 粉矿仓应紧邻主厂房布置,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 设备检修场地应紧邻主厂房布置,检修场地及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 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矿的要求。
5.3.10 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精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或过滤厂房宜临近冶炼厂的备料厂房布置,并应同时布置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
5.3.11 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宜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宜满足重力自流输送药液的要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5.3.12 尾矿砂泵站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库一侧,并应临近事故池布置;首段扬程的尾矿砂泵站单独布置在主厂房外时,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池一侧。尾矿管(沟)不宜与铁路和主干路交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布置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 在满足仪器使用的前提下,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宜临近主厂房布置。
条文说明
5.3.1 、5.3.2 这两条是关于选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原则。从碎矿厂房、主厂房到精矿脱水厂房这一条主生产流程线上的建(构)筑物是选矿工业场地的主体,需占用最适宜的地段。利用地形及高差实现主要物料的重力自流输送,可以节约能源。
5.3.3 采用竖井箕斗提升矿石时,原矿受矿仓、储矿仓、粗碎厂房紧邻主要出矿的竖井布置,矿石可以直接从箕斗卸入矿仓,如粗碎设备布置在坑下,则地面缓冲矿仓需要紧邻竖井布置,这些布置都是成熟的定式配置。采用竖井罐笼提升矿石或平硐运输矿石时,储矿仓与粗碎厂房的布置比较灵活,远近均可,但要尽量临近竖井或平硐布置,以便缩短运距,减少矿石运输成本。
5.3.4 将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布置在上缓下陡的山坡,可以保证上部有足够的调车场地。铁路运输时,场地大小要满足布置一个卸矿车站的要求;公路运输时,能够满足布置汽车回转场地的要求。下部山坡要有足够的高差,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的要求,若能够将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布置在一个台阶式的厂房内,则效果最佳。
5.3.6 中、小型选矿厂的粗、中、细碎工段可以建在地形坡度较陡的地段,且一般均合并建在一个厂房内,呈台阶式配置,这样布置的优点很多,可以充分利用高差,布局紧凑重叠,节省用地和能耗,同时便于管理。大型选矿厂可以适当合并布置,多数将中、细碎工段或粗、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也有将粗、中、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的做法。
5.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
5.3.8 根据很多选矿厂的生产实际,常需在主厂房近旁倒运和临时堆存一些材料、设备,也有部分选矿厂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因此需要在主厂房一侧留有适当场地,此场地一般不与主厂房各工段的检修场地和通道布置在同一侧,防止相互干扰。
5.3.9 合理布置精矿脱水厂房,可以使精矿装车外运作业更加简捷。如精矿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厂房一般临近厂区的物流出入口;采用铁路运输时,要便于铁路配线,使汽车和列车便于直接进入精矿仓库。
5.3.10 如果冶炼厂与选矿厂联合建设,由主厂房输出的精矿浆液,若采用管线直接输送至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可以简化精矿运输过程,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建于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即能达到此目的。
5.3.11 多数选矿厂的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临近磨浮厂房布置,并且使其室内设计标高高于磨浮厂房室内设计标高,可以使输送石灰乳和药剂的管线短捷,并能保证药剂依靠重力自流输送。为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石灰产生的扬尘和药剂气味对办公和生产设施产生影响,其位置需布置在厂前区和变电站等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12 尾矿砂泵站的布置需要满足尾矿输送径直、顺畅的要求。尾矿管(沟)不与铁路、公路干道交叉,可以减少栈桥和铁路、公路的涵洞工程量,也可以降低对交通的影响。
5.3.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操作与管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