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4.5 压缩空气
4.5.1 压缩空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地面且靠近主要用风地点。
2 在满足输送自救及应急救援用风时,可使用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 空气压缩机站设计时宜为余热利用预留条件。
4 压风管路阻力损失应小于0.147MPa。
4.5.2 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气量大且波动也大时,可选择不同排气量的空气压缩机搭配。
2 空气压缩机选型时应减少辅助设施,并应选用低能耗设备。
3 选择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时,宜采用恒压式供气方式,且其中1台宜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条文说明
4.5.1 压缩空气系统说明如下:
“空压机站应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和“压风管路选择应使损失小于1.47×105Pa”引自《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第二十一条。
4.5.2 设备选型说明如下:
1 减少压力波动,需要作技术经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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