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1 仓库与堆场

5.11.1 全厂性材料、备品备件仓库或堆场宜分类合并建筑,并宜临近主要运输线路出入口集中布置,厂房专用仓库应临近主要用户布置,备品备件、工具、小五金和劳保用品等仓库宜合并建筑。
5.11.2 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1.3 酸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装卸设施不应临近人流穿越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3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应低于其他场地的标高,并不应污染地下水;
    4 应设置耐酸地坪,耐酸地坪应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酸库四周应设置采用耐酸材料修筑的事故围堰、排污明沟、暗沟和集水设施,场地外的雨水不宜排入。
5.11.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标高低于其他场地的空旷地段,并应设置独立围墙,与厂区主干路、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储存或装卸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实瓶库应设置装车站台和运输道路;
    2 储量大于1000m³的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聚集场所边缘的间距不宜小于50m,储量小于1000m³的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不宜小于25m;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储罐容积的60%;
    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坪0.3m~0.5m,也可在储罐周围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应在围堰附近布置1个地下储罐,地下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
    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有关规定;液氯储罐的布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有关规定。
5.11.5 储煤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当布置在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距离不得小于50m;
    2 生产用煤应根据生产要求分类堆存,并应共同设置堆场,堆场应临近主要用户布置。
5.11.6 电石库、铝粉库应设置汽车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运输工具确定,并宜高出室外地坪0.8m~1.1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
5.11.1 全厂性、大宗物料等仓库与堆场储运合一,合并建筑,自成一区,集中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场地边缘地段,可以节约用地,减少物料倒运作业,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11.3 本条对酸库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酸库会散发有害气味,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地段,可以减少对厂区的环境污染。
    2 酸库储存的硫酸具有强腐蚀性,一旦泄漏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酸库与大量人员穿越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之间需要留有安全距离。
    3、4 酸库地坪设置耐酸地面,是因为普通地面会很快被腐蚀破坏,导致硫酸渗入地下,腐蚀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基础,造成严重后果。渗入地下的硫酸还会随着地下水的流动方向而流动,若在厂区地下水流下游布置有地下设施,则会腐蚀这些设施,所以酸库要布置在厂区场地的标高较低的地段。在库区及堆场四周设置排污明沟等设施,是为了集中收集和处理地面的含硫酸废水。同时,为了不增加额外的处理量,需要隔断外部地面雨水流入库区。
5.11.4 因为我国化工企业的液氯储罐、液氨储罐曾经发生过多起泄漏和爆炸事故,罐体碎片伤人,氨雾使人窒息,引起火灾,酸雾、氨气和氯气的扩散与风向关系极大,故对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氯、液氨等生产原料时,本条规定了大型、小型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聚集场所边缘的间距,以及液氯储罐、液氨储罐的总平面布置要求。
5.11.5 储煤场与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经多年的实践证明,厂内各生产用户共同设置堆场,可以节约用地,减少污染范围,但需按不同煤质,分类计算堆场面积,分类堆存。
5.11.6 电石库、铝粉库的装卸平台高度根据运输工具确定是为了方便装车。根据已往教训,电石遇水后会发生激烈反应,产生乙炔和热量,引发事故。为了保证安全,据调查一般电石库的室内地坪比装卸平台地面高出0.05m;若不设置装卸平台,则室内地坪比室外地坪高0.25m。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