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冶金计算
10.0.1 钼冶炼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料品位、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厂条件、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10.0.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宜进行半工业性或工业性试验,应进行技术鉴定。
10.0.3 工艺设计应进行生产系统冶金计算和设备选型计算。
10.0.4 冶金计算应包括金属平衡和工艺物料平衡、热平衡、水平衡,并应分别给出原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单位产品消耗量和流量,平均小时流通量、流量和最大小时消耗量、流量。
10.0.5 冶金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原料和辅助材料化学成分分析等资料作为原始依据;
2 各生产工序和总过程金属回收率应根据试验和生产统计数据确定;
3 冶金计算应根据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分别计算;
4 焙烧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应进行热平衡计算。
10.0.6 主要工艺设备选型计算应根据阶段深度要求、物料平衡计算确定。
10.0.7 贮存与输送腐蚀性物料的设备材质应根据物料特性选用。
10.0.8 钼精矿焙烧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烟尘率不宜大于15%;
2 焙烧钼精矿硫含量不应大于0.1%;
3 多膛炉出口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不宜低于1.8%,回转窑出口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不宜低于0.8%;
4 多膛炉氧过剩系数宜为6~10。
10.0.9 回转窑焙烧钼精矿钼金属回收率不应小于98.3%,多膛炉焙烧钼精矿钼金属回收率不应小于99%。
10.0.10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天然气单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膛炉焙烧钼精矿应小于50m³/t;
2 高溶多膛炉焙烧钼精矿应小于90m³/t;
3 普通回转窑焙烧钼精矿应小于50m³/t;
4 高溶回转窑焙烧钼精矿应小于160m³/t。
10.0.11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5的有关规定。
10.0.12 新建生产企业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钼精矿(普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250kgce/t;
2 焙烧钼精矿(块)不应大于210kgce/t;
3 高溶焙烧钼精矿不应大于290kgce/t。
10.0.13 钼铁冶炼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钼铁渣中钼含量不宜大于0.5%;
2 钼铁熔炼周期不宜大于30min;
3 钼铁渣铁比宜为1.1~1.4;
4 钼铁冶炼烟尘率不宜大于5%;
5 熔炼反应结束后,渣铁静置时间不宜小于20min;
6 钼铁锭出炉前凝固时间宜为4h~6h,钼铁锭自然冷却时间宜为48h~72h,钼铁锭水淬冷却时间宜为20min~50min。
10.0.14 钼铁冶炼钼金属回收率不应小于98.5%。
10.0.15 含钼60%的钼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100kgce/t。
10.0.16 钼酸铵湿法冶金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洗反应温度宜大于75℃;
2 酸洗废水含钼宜为0.5g/L~3.0g/L;
3 氨浸渣含钼量不应高于25%,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2%;
4 四钼酸铵溶液比重宜为1.12t/m³~1.18t/m³;
5 七钼酸铵溶液比重宜为1.4t/m³~1.5t/m³;
6 二钼酸铵溶液比重宜为1.28t/m³~1.32t/m³。
10.0.17 钼酸铵湿法提取综合回收率应大于97.5%。
10.0.18 钼酸铵湿法提取,单位产品液氨消耗量应小于0.35t,单位产品硝酸消耗量应小于1t。
10.0.19 钼酸铵湿法提取,离子交换法作为主体工艺时,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小于35t,其他工艺的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小于10t。
10.0.20 纯氧化钼焙解钼回收率应大于99.5%。
10.0.21 纯氧化钼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小于3t。
10.0.22 钼粉制备一次还原温度宜为300℃~650℃,二次还原温度宜为850℃~1100℃。
10.0.23 钼粉制备回收率不宜小于99.5%。
10.0.24 钼粉制备单位产品氢气消耗不应大于1200m³,水耗不应大于15t。
冶金计算通常以可靠的原料化学成分及物相组成资料为基础,当资料不全时,可参照同类原料资料进行钼精矿矿物合理组成计算。
冶金计算计量单位遵照国家计量标准,也是冶金计算历来一贯采用的。
钼冶炼工艺专业的冶金计算是工程设计的重要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厂基建投资和生产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一般根据项目设计阶段不同、内容和深度要求不同等进行冶金计算。
- 上一节:9 总平面和车间配置
- 下一节:本标准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