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6.6 照明
6.6.1 选择照明灯具时应与光源配套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区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路灯或草坪灯可选用太阳能灯具。
2 厂房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3 行政及公共建筑照明宜选择节能型荧光灯或LED灯。
4 井下照明应采用防爆荧光灯或防爆LED灯。
6.6.2 照明控制宜采用时控、光控、声控、集中分组控制等节能控制方式。
条文说明
6.6.1 设计首选效率高、寿命长的气体放电灯,按车间厂房、建筑类型等不同场合选择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及荧光灯。同时,在矿井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对照度要求不太高的场所,应充分利用太阳能光伏电池作为照明供电电源。
6.6.2 车间、厂房根据工序、功能区域的划分,宜集中分组控制;公共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可采用声控开关或光控开关控制;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宜采用时间继电器或光控开关集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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