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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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执行国家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3.0.2  厂址宜靠近原料供应地,应对原料、能源、辅助材料的供应、目标市场、建设条件、经济、水文、气象、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

3.0.3  厂址周围宜有可供发展的用地。

3.0.4  厂址应具备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应与厂外公路、铁路或港口的连接便捷。

3.0.5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0.6  与厂址毗邻的城镇应有良好的教育、文化、卫生、维修、运输、生活、通信等条件。

3.0.7  厂址宜位于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及其他保护区域;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有影响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水库、水坝、河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和易受洪涝危害、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爆破危险区域;

    9  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地段,以及有放射性物质污染或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段;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全年静风频率大于60%的地段。 
 

条文说明

 

3.0.1、3.0.2  生物液体燃料的推广应用和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建设是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统一规划和部署的,同时,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厂址的确定又和原料的种植、采购、运输和供应,以及产品的供应方向密切相关。因此,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极强、涉及面极广的工作,既要遵循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置,又需与城镇或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在厂址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多个厂址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论证比选后,择优确定。

3.0.3  一般而言,一个运转良好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随着原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工作的完善,都会在原有生产规模基础上予以扩大。此外,对燃料乙醇而言,以下变化也将导致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的变化。

    (1)当燃料乙醇按更高的占比与车用汽油混配时;

    (2)当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等新能源车统领市场,需以燃料乙醇为原料,生产下游产品时。

    基于上述考虑,在选择厂址时宜选择能提供工厂发展空间的地块,同时应有充裕的原料、水、电供应。

3.0.4  对于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在选择和确定厂址时,应考虑:

    (1)厂址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

    (2)从厂区到公路干线、铁路货运站、港口的距离要短捷,以减少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 

    (3)当同时具备水路、铁路、公路三种运输方式时,应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依序选择水路、铁路、公路的运输方式。

3.0.5  保护耕地及做好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厂址选择时,应不占用良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及表层土,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0.6  与厂址相毗邻的城镇如能具备本条所列条件,有以下益处:

    (1)工厂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医疗卫生有保证;

    (2)可提供高素质的员工,职工子女可享受良好的教育;

    (3)有利于工厂的维修、货物的运输实现社会化,可避免工厂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节省建设投资。

3.0.7  本条规定是为减小工厂噪声、废气、恶臭气体和烟尘排放对居民的影响。

3.0.8  本条列出不应在所列地段或地区选择厂址,分别说明如下: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仅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厂投资和不安全。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主要指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流沙、溶洞、活断层、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集黄土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等工程地质现象,其中以泥石流、滑坡较为常见,在这些地区(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以根治,潜伏着不安全因素,后患无穷,在厂址选择时应避开。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的。在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陷落、位移、倒塌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原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列为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古迹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5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 525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规定的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6  为了维护民众的饮用水安全,供水水源不能受到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污染,为此不能在对供水水源产生污染的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7  在厂址临近江、河、湖、海地段,要查明岸坡有无冲刷、坍塌和河床不稳定情况等。在山区由于山沟或山坡陡峻,大雨后常有山洪暴发,在这些地段或地区,采取防洪措施困难且费用昂贵,难以确保工厂安全,厂址选择时应避开这些地段或地区。

    在水库下游地段建厂,必须充分搜集水库有关资料和深入了解水坝的稳定性,确保厂址的安全。

    8  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作为建厂场地,以保证安全。

    9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应避免在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高及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系指厂址标高低于上述库、场的坝,且在其影响范围内。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一般都筑有拦阻尾矿或废料及库(场)内积水的坝,一旦大坝溃决,则库(场)内的水、尾矿或废料,会随水突然倾泻而下,其冲击力很大,破坏性亦强,严重时甚至会厂毁人亡,所以应避免在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选择厂址。

    11  风速0~0.2m/s时谓为静风(即窝风)。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对企业排放或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和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因此厂址不应选在这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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