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管道布置
6.3.1 工艺管道布置应根据流程并结合工艺管道和电气、仪表管线桥架、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宜采用管廊方式布置。
6.3.2 物料管道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操作和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避免死角。
6.3.3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蒸汽管道布置在上层,腐蚀性介质管道应布置在下层。
6.3.4 管道布置应顺介质流动方向设置坡度,或在管道最低处设置排液装置和高点排空。管道的坡度宜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管道的坡度
6.3.5 蒸馏脱水车间尾气冷凝器排放口应至少高出周围地坪4m,设置在建筑物屋面上时,应至少高出屋面2.5m。排放口应设在室外,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6 原料油脂管道应设置蒸汽或压缩空气扫线。
6.3.7 生物柴油的原料油储罐、甲醇储罐及生物液体燃料成品储罐、汽油储罐、燃料乙醇中间罐等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
6.3.8 蒸馏塔的附塔管线,宜在上部设置承重支架,并宜设置导向支架。
6.3.9 可燃液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装置、储罐区、建(构)筑物。跨越铁路或通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6.3.10 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地基时,应预留管孔,留孔大小应根据管道法兰大小、保温厚度和并列管道间距等确定。管道不宜穿越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
6.3.1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6.3.12 室外布置的管道应根据环境温度采取防冻措施,并应设置低点排净阀,寒冷地区的室内管道,宜设置低点排净阀。
6.3.7 大型储罐有可能发生罐基础不均匀沉降,使储罐和配管连接处遭到破坏,故本条作此规定。
6.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可燃液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过或跨越与其无关的装置、储罐区、建构筑物会带来风险。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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