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热力系统及主要设备选择
8.4.1 工厂的热力系统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热负荷曲线特性,结合建设项目电力供应及需求,确定合理的热电联产方式以及合理的机组容量。
当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20t/h、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时,宜采用热电联产。
8.4.2 锅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应根据所用燃料品种选型,对以煤或者煤与其他固体废弃物掺烧的锅炉,宜选择循环流化床锅炉;
2 锅炉的台数、容量及额定参数应根据生产要求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同型设备;
4 对有导热油需求的工厂,应根据工艺参数设置专门的导热油锅炉。
8.4.3 汽轮机的机型应根据热电平衡分析和当地电力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具有常年基本稳定热负荷的热电站,宜采用背压式汽轮机。
8.4.4 燃料乙醇工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沼气,应根据工厂采用的燃料种类、工厂所在地供电条件、供电价格、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下列利用方式:
1 设置燃气锅炉;
2 至燃气轮机或内燃机燃烧发电;
3 至燃煤锅炉掺燃;
4 制备城市燃气。
8.4.5 利用沼气发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的总热效率年平均应大于60%,机组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2 宜设置沼气储罐,且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小于污水处理站正常工作时1h的沼气产生量;
3 沼气的质量指标应满足燃气轮机或内燃机的要求;
4 应设置备用供热设施。
8.4.1 根据《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第十五条规定。燃料乙醇项目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8.4.2 循环流化床锅炉以燃料适应性广、燃烧效率高、氮氧化物排放量低、负荷调节范围大、负荷调节快、易于实现灰渣综合利用、燃料预处理系统简单等优点,近年来得到了广泛采用,大于20t/h的锅炉已普遍采用。
8.4.3 小型抽凝式机组的发电煤耗量较高,其凝汽发电部分的煤耗远高于大型发电厂发电机组,为了节约能源,应贯彻“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优先采用背压式汽轮机组。
8.4.5 沼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以及热电比数据参照《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