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3.2 压缩空气站

13.2.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3.2.2  压缩空气站宜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区域,并应设置用于降温的排风管(或排风扇)。

13.2.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m3/min);

          V0——各用气点压缩空气总消耗量(m3/min);

          K1——管道漏损及储备系数,取K 1=1.1~1.25;

          K2——高原修正系数,当缺乏当地气象资料时,可按表13.2.3选取。

表13.2.3  高原修正系数

13.2.4  压缩空气使用前,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压缩空气站应配置空气压缩机、过滤器、干燥机及储气罐。

13.2.5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满足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选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13.2.6  过滤器、干燥机的型号及台数应与空气压缩机配套选择。

13.2.7  储气罐宜布置在室外,与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m,并不宜影响压缩空气站的采光和通风。

13.2.8  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c——储气罐容积(m3);

          V——空气压缩机总排气量(m3/min);

          K——经验系数,可按表13.2.8选取。

表13.2.8  经验系数表

13.2.9  当用气点距离压缩空气站较远且用量较大时,应在用气点附近另设储气罐,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用气点压缩空气消耗量(m3/min)。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