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给水系统
11.1.1 水质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水质应由工艺确定;
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1.1.2 设计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由工艺提供;
2 生活用水应按30L/(人·班)~50L/(人·班)确定,小时变化系数应为1.5~2.5;
3 淋浴用水原料车间应为60L/(人·次),其他应为40L/(人·次),下班后应延续1h使用;
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条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浇灌面积1.0L/(㎡·d)~3.0L/(㎡·d)计,干旱地区可适当增加;
5 广场、道路浇洒用水应按2.0L/(㎡·d)~3.0L/(㎡·d)计;
6 洗车用水,小轿车应为40L/(辆·次)~60L/(辆·次),大轿车、卡车应为80L/(辆·次)~120L/(辆·次);
7 管网渗漏水量应为本条第1款~第6款之和的10%~12%计;
8 不可预见用水量应为本条第1款~第7款之和的8%~12%计;
9 消防用水量应按本规范第7.2.1条所确定的火灾危险类别、建筑物的规模和耐火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确定。
11.1.3 给水系统宜采用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水。
11.1.4 取水构筑物、水处理设施、加压泵站、贮水池、水塔或高位水箱、管网等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5 给水系统的引入管管径应按设计流量确定,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采用生产、生活及消防合用系统时,给水系统的引入管管径应按生产生活用水设计流量与消防用水量之和确定。
11.1.6 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11.1.7 厂区给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工厂地形、总平面布置、用水点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主干管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车间布置;埋地给水管应根据冻土深度、地质资料、管道材质、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埋设深度,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11.1.8 车间室内给水管宜架空敷设,合用给水系统的管道进入车间后应分开,生产生活给水管可布置成树枝状。室内给水管的布置应与其他管道充分协调,合理利用空间,宜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室内给水管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及人员和物流的通行。
11.1.9 给水总管、各车间引入管、用水量较大的生产装置的进水管上应设计量仪表。
11.1.10 埋地给水管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室内给水管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不锈钢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11.1.2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11.1.3 直接利用市政自来水可节约能源,合用系统能降低造价、节省空间。
市政水源直接供水系统及合用系统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采取防污染回流措施。
11.1.4 贮水池、水塔或高位水箱的容积一般根据用水量变化特点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贮水池的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确定,水塔或高位水箱的容积按最大时总用水量的50%确定。贮水池的容积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均推荐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为增加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加大了贮水池的容积,最高日用水量40%的取值是参考了上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
11.1.7 不结冰地区或有可靠保温措施时,室外给水管道通常采用明敷。
11.1.9 有条件的情况下推荐选用自动计量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