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生产厂房和辅助用房
8.2.1 聚合、纺丝车间宜为联合厂房,纺丝卷绕厂房应采用封闭式厂房。
8.2.2 生产厂房与辅助生产设施宜紧凑布置,或组成联合厂房,消防泵房及水池宜单独设置。
8.2.3 厂区中的库房、生产车间内的辅助用房、控制室、总配(变)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8.2.4 纺丝组件清洗间宜靠外墙布置。
8.2.5 生产车间内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设置坡向地沟或地漏,同时应做好楼地面防水及洞口翻边。
8.2.6 楼面的设备吊装孔应翻边,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楼面的设备安装孔,待设备安装完毕后,空隙部分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封堵。
8.2.7 有可能被油品、腐蚀性介质或有毒有害物料污染的区域和室外布置的大型原料储罐区域,应设围堰。槽罐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围堰内应有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 围堰内地面应设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3‰。
8.2.8 罐区内的地坪、地沟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8.2.9 集中分散控制系统(DCS)控制室宜设置操作室及机柜室,操作室与机柜室宜相邻设置。
8.2.10 长度超过15m的大型控制室应设置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8.2.1 根据实践经验,氨纶厂房的聚合、纺丝车间宜设计为联合厂房。纺丝卷绕间要求丝束稳定不受外界气流扰动,纺丝间有原液储罐、原液输液管、计量泵等需要保温的设备,卷绕间有较高的温、湿度要求并要求正压,所以纺丝卷绕厂房可不开窗,采用封闭式厂房。
8.2.2 厂房内一侧或两侧布置车间辅房(生产用房与生活用房)需与泄爆面统筹安排。
辅助生产设施消防泵房及水池宜单独设置,是为了在需要时它们能够独立工作,起到消防救灾的作用,减轻火灾损失。
8.2.3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中的第5.1.4条规定“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8.2.6 穿越楼面的设备安装孔,待设备安装完毕后,视安装孔的实际情况,应对孔隙进行封堵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上一节:8.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8.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