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住宅信报箱建设,保障居民通信权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信报箱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也适用于农村信报箱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1.0.3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4 信报箱的建设应方便投、取双方使用,并应与环境协调,同时应满足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要求。
1.0.5 信报箱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章第十条对信报箱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信报箱是住宅原有的配套设施,并非新增需求,此为本规范制定的原始依据。
目前,全国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不仅发展滞后,安装率低,甚至没有通邮,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规范的出台作为保障措施极为必要。其次,现有住宅信报箱的规格尺寸、安装方式、安装位置混乱,也急需为目前的建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使设计安装人员有据可查。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工程应根据信报箱的安装形式,为信报箱留出必要的安装空间,避免后期安装时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应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4 信报箱的建设应方便投、取双方使用,这是重要的设计原则之一,具体的规定如:设置在门禁系统外、在入口集中设置等,皆在规范相应章节作出了规定。
1.0.5 信报箱的建设需要满足信报箱产品和工程建设两方面的标准。所需要执行的标准,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住宅信报箱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以下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住宅信报箱》GB/T 2429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