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验收
6.2.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
6.2.2 信报箱工程验收前,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锚栓连接件;
2 信报箱与主体结构以及预埋连接件的连接节点;
3 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
6.2.3 当对信报箱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单元或单体工程进行划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验,一般项目应进行抽验,且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验批可按本规范表A. 0.1记录。
6.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成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分项工程可按本规范表A. 0.2记录;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子分部)可按本规范表A.0.3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2.6 信报箱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智能信报箱的系统调试记录。
6.2.7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并应签署相关文件、立卷归档。
6.2.8 当信报箱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的信报箱工程,应重新验收;
2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等措施,仍不能达到本规范要求的信报箱工程,不得验收合格。
6.2.9 本规范未规定的相关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6.2.1 信报箱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因此建筑工程投入使用时信报箱应当完成专项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10条,本规范将邮政管理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纳入验收工作。由于目前全国已开始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2月又发布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文件),因此专项验收工作应在完成分户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2.7 信报箱施工过程及验收过程都应形成记录,签署文件,并按照竣工档案的编制办法立卷归档。
6.2.9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