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
14.2.1 地热田(包括生产井和回灌井)、汽轮发电机组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设置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应是地热田和所有机组的监视、控制和管理中心。
14.2.2 集中控制室的位置应综合防爆、运行检修等因素确定。
14.2.3 地热蒸汽-低沸点工质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应按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和低沸点工质循环发电机组分别设置就地控制室。
14.2.4 在地热蒸汽循环发电机组、低沸点工质循环发电机组等区域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摄像头,并将视频信号送至集中控制室。
14.2.5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时,不应设置常规显示、记录、报警等仪表。
14.2.6 在集中控制室内进行监视和控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就地人员的巡回检查和少量操作配合下,实现地热电站机组的启停;
2 实现运行工况的监视和控制;
3 实现异常工况的报警和紧急事故处理。
14.2.1 无论是一厂有多台机组或是一厂多站的情况,均应设置集中控制室。特别是一厂多站,仅需集中控制室配置运行监视人员,其余发电站均为无人值班。如日本的八丁原发电站,以大岳发电站控制室作为监视和管理的中心,采用从大岳发电站控制室对八丁原、滝上发电站等四个发电站共五台机组进行远程监控的模式。
14.2.3 双工质发电方式中的低沸点工质汽轮机组,一般由制造商随机组配供控制器或系统,控制设备应布置在机组附近的就地控制室内。
14.2.4 由于地热电站为带固定负荷连续运行方式,没有必要进行经常性的操作,所以无人值班的地热电站,在控制室、主厂房、厂区等处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摄像头,并将视频信号送至集中控制室。
14.2.5 当采用DCS系统时,均应做到在集中控制室以操作员站为监控中心,实现全厂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异常工况的报警和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