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GB50734-2012
5.2 冲击钻进
5.2.1 冲击钻进可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层。
5.2.2 冲击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钻进应采取防止钻孔偏斜的措施。
2 钻进中应根据勘察纲要要求控制回次进尺。
3 当采用泥浆护壁时,钻进过程中应保持孔内液柱高度不低于孔口,并不得将钻具停滞孔底。
4 当采用跟管钻进时,抽筒与套管应保持同步,抽筒不应超过套管靴0.5m。
5 钻进中遇到地层软硬变化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应量测层位变换深度并提钻。
6 钻进中应随时检查钢丝绳的完好程度,当钢丝绳出现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10%或有一股断头时,应更换。
条文说明
5.2.2 本条说明如下:
1 开孔时应采取扶正冲击钻具、控制冲击高度等措施,防止钻孔偏斜。
2 采用打筒钻进时,一般回次进尺应控制在0.5m以内(打筒钻头筒长一般为0.5m~0.6m),以防对地层产生挤压扰动。使用抽筒时,回次长度不宜超过筒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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