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排水
9.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废水的水质、水量、水温等确定,一般性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应单独排放。
9.3.2 厂区排出管不小于DN600mm时,应在围墙内最后一个检查井的出水管口处设置安全铁栅。
9.3.3 管材选用和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生产、生活排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的埋地管宜采用金属管材;
2 排放腐蚀性污水的管材应根据污水的腐蚀性类别和污水温度合理选用;
3 与生产用水设备连接处的管道应根据水质、水温特性以及设备的振动要求合理采用相应管材;
4 输送电镀及阳极氧化车间的生产废水至废水处理站的管道,地下敷设时宜敷设在管沟内;
5 防爆间排水管应单独排出,并应在排出口设置水封井。
9.3.4 缺水地区新建和扩建的厂区宜采取雨水入渗、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
9.3.2 排水管出口处安装铁栅,以防有人潜入厂内,系安全保卫措施。
9.3.3 电镀及阳极氧化车间的生产废水,如含铬废水、含氰废水、含镉废水、含酸碱废水、车间地面废水等,其输送管道如果直埋敷设,管道渗漏时不易被发现,因此,要求在管沟内敷设。管沟可根据检修要求和所在位置、环境,设为不通行管沟、半通行管沟或通行管沟。
9.3.4 新建和扩建的厂区,增大了地面硬化面积及外排雨水量,对于缺水地区,需要采取措施,截流外排雨水。具体措施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地质勘察资料等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对于地方有相关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 上一节:9.2 给水
- 下一节:9.4 污水和废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