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1.1 一般规定

11.1.1  动力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优化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提高系统能效,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1.1.2  动力站房总体布置及设备选择应与工程整体协调一致,并应满足总体规划及发展要求。

11.1.3  动力站房应设置必要的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2  航空工业工程种类较多,涵盖机械、电子、材料、物流、航空试验等方面,对动力需求面很广,要求各有差别。为统一航空工业工程的动力设计标准,本节确定动力设计的基本原则。

11.1.3  航空工业工程中的锅炉房、换热站、供气站、制冷站、油库等动力站房是较大的用能点,为便于节能考评,必须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