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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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市政工程涉及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具体划分界限确定如下:

    1   本规范管网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工业管道工程的界定: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热力和燃气管道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2   本规范管网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界定:室外给排水、采暖、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厂区、住宅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的相应项目执行;市政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3   本规范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本规范只列了水处理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用设备的项目,各类仪表、泵、阀门等标准、定型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相应项目执行。

    4   本规范路灯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市政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市政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本规范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3.0.7   由水源地取水点至厂区或市、镇第一个储水点之间距离10km以上的输水管道,按本规范附录E“管网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工作内容。

3.0.6   本条指明了市政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1   明确了本规范管网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工业管道工程的界定范围及划分。

    2   明确了本规范管网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界定范围及划分。

    3   明确了本规范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范围及划分。

    4   明确了本规范路灯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范围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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