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2.2 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3 防火卷帘的钢质帘面及卷门机、控制器等金属零部件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4 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有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等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感温探测器等产品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卷帘能否满足耐火性能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2 本条规定了在防火卷帘、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温控装置的明显部位要设有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2.3、4.2.4 规定了对防火卷帘等要进行外观检查。因这些设备从生产厂搬运到施工现场,要经过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和储存等环节,有的可能要露天存放。在这期间,可能会因意外原因对这些设备造成损伤。因此,要对其外观进行检查,以确保施工质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