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联合厂房,并应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
8.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受灾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8.1.3的规定执行。
表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8.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8.1.1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8.1.2 结构形式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
8.1.3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装饰石材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8.1.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对装饰石材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具体划分。
8.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结合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特点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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