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12.1 一般规定
12.1.1 装饰石材工厂的环境保护应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点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12.1.2 装饰石材工厂的车间内,应将相互影响的加工区域隔离开。
12.1.3 装饰石材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工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12.1.1 装饰石材工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收尘、废水和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设备减振及消声治理、绿化等。
12.1.2 应将粉尘大、湿度大、噪声大、有化学气味污染的工序所在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并应配备收尘、除湿、降噪声、去味设施。
12.1.3 对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但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地区,如文物古迹集中区、旅游区、生态保护区等,地方的排放标准会更严格,企业应按照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12 环境保护
- 下一节:12.2 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