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术语
2.1.1 湿陷性黄土 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2 非湿陷性黄土 non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3 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4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non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不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5 新近堆积黄土 recently deposited loess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kPa~150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Q24)黄土。
2.1.6 湿陷变形 collapse deformation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产生的附加下沉。
2.1.7 湿陷起始压力 Initial collapse pressure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2.1.8 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2.1.9 自重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0 湿陷量 collapse value
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
2.1.11 湿陷性黄土场地 collapsible loess site
天然地面或挖、填方场地的设计地面以下以湿陷性黄土为主要地层的场地。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1.12 湿陷性黄土地基 collapsible loess foundation
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2.1.13 剩余湿陷量 remnant collapse
拟处理土层底面下未处理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
2.1.14 组合处理 combined treatment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处理,或地基处理和桩基结合使用的综合措施。
2.1.15 防护距离 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2.1.16 防护范围 area of protection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本次修订增加了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和组合处理4个术语,去掉了压缩变形、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湿陷量的计算值4个术语。近十年来,随着建设地域逐渐扩大,我国在黄土层厚度很大的塬区等建设了许多高、重建筑物,对基底下黄土层很厚的情况,其处理措施与一般厚度地基的处理标准应有区别,本次修订对其处理标准和配套方法增加了专门规定,因此在术语中将湿陷性黄土地基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并相应对术语做了增减。
2.1.10 湿陷量可通过计算或现场试验获得。根据室内压缩试验得出的不同深度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或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得到的湿陷量分别为自重湿陷量计算值或湿陷量计算值;采用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浸水饱和,无外加荷载(仅有土的自重应力)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在外加荷载和土自重应力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湿陷量实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