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管道敷设及防腐保温
8.5.1 油气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位于沼泽、季节性积水地区以及山地丘陵和黄土高原墚峁交错地区等特殊地段的油气集输管道,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管堤、地面敷设或架空敷设。
8.5.2 埋地管道的敷设深度应根据沿线地形、地面荷载情况、热力条件及稳定性要求综合确定。埋地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8.5.3 热采稠油集输油管道视地形、地貌和地下水位的不同可选用低支架地面敷设、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方式。当地面敷设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当架空敷设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5m;当埋地敷设时,在耕作区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8m。
8.5.4 集输管道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管道转角减少管道温度应力,必要时可设置锚固墩及热力补偿器。
8.5.5 油气集输管道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敷设环境温度条件采取经济合理的保温或隔热措施。保温或隔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8.5.6 油气集输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8.5.7 油气集输管道内、外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道内腐蚀控制规范》GB/T 23258、《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的有关规定。
8.5.8 集油管道敷设、线路截断阀的设置、管道的锚固及线路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集气管道敷设、线路截断阀的设置及线路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8.5.1 管道的敷设形式应根据管道沿线的自然条件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埋地敷设较其他敷设方式经济安全,少占耕地,不影响交通和农业耕作,维护管理方便,故应优先采用。在不良地质条件地区或其他特殊自然条件下,采用地下埋设投资和工程量大或对管道安全和寿命有影响时,才考虑其他敷设方式。由于在荒原戈壁区、山地丘陵区和黄土高原墚峁交错区,目前实际上存在管道沿地表敷设的情况。
8.5.2 规定管道最小埋深的目的是防止管道遭受外来机械破坏,是从安全角度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至于管道从输送经济性方面所确定的合理埋设深度可根据工艺要求来确定。《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中的有关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油气集输工程设计,因此,本规范直接采用《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的有关规定。
8.5.3 “地面敷设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是依据了新疆油田稠油集输管道地面敷设的经验数据。
8.5.4 胜利、辽河、新疆等油田的热采稠油油田集输管道均发生过多起热力破坏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出土的弯头、三通、焊口、穿越部分以及进出站连接处。放本条强调应采取补偿措施和必要的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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