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生产热能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50879-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设计容量与供热介质

3.0.1  热能中心的设计容量应根据计算热负荷确定。热负荷的计算宜包括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以及各项热损失和自用热量。生产热负荷应根据人造板生产的用热特点经分析后确定。

3.0.2  热能中心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生产工艺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2和《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7的有关规定。

3.0.3  热能中心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和合理用热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2和《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人造板生产的用热负荷应根据生产线原料种类、生产工艺以及不同的生产季节等因素经分析后确定。并结合实际运行和管理的经验,合理确定用热负荷,避免热负荷计算偏差过大,从而影响热能中心容量确定的合理性。

3.0.2  根据人造板生产的工艺要求,干燥采用热烟气作为供热介质,热压采用有机热载体作为供热介质,热磨机的蒸煮以及制胶采用饱和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热能中心可同时产生多种热载体:蒸汽、有机热载体、热烟气等,可以同时满足人造板生产的不同用热要求。燃烧室产生的高温烟气可分为三路,有两路分别进入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作为热源换热产生所需要的一定参数的蒸汽和有机热载体,通过控制单独配置的引风机的烟气流量来调节其出力的大小;另一路高温烟气直接进入混合室,与来自调温风机的冷空气以及来自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低温烟气进行混合,产生干燥机所需温度的热烟气,再由主引风机输送至人造板生产线干燥机。

3.0.3  热能中心的供热参数的确定以满足人造板生产用热的要求为原则。在现行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2和《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GB50827中对用热介质和供热参数均作了规定,热能中心应满足其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