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 铁路规划

5.1.1 铁路规划应根据国家铁路网规划、城市布局、人口规模、客货运输需求、站场设施的功能、等级,合理确定铁路线路、站场布局和用地规模。铁路规划应满足城镇发展、产业布局和城市交通功能的要求。

5.1.2 铁路按运输功能应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按铁路网中的技术等级应分为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和铁路专用线等。


条文说明

5.1.1 铁路线路、站场等设施是国家和省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对外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阶段,应合理确定铁路线路、站场设施的功能、等级、布局和用地规模。

5.1.2 高速铁路具有重要的国家战略意义,宜布局在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密集地区。现阶段时速200km以上客运专线或以动车客运为主的准高速铁路也可列入高速铁路的范畴。城际铁路应符合区域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市郊铁路可承担城市交通功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