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港区规划
7.2.1 港区陆域的装卸、库场、辅助设施等用地应根据港区功能分区、装卸流程、交通组织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
7.2.2 港区集疏运、中转仓库、停车场库、专用铁路、疏港道路、航道等设施应符合港区的发展要求。
7.2.3 港区应合理确定集疏运方式,集疏运通道应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衔接。
7.2.4 停泊锚地应设置在港口附近水域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符合航道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海港停泊锚地应设置在河口或近海水面开阔、水深适宜、锚泊安全的水域;河港停泊锚地应设置在城镇边缘、水流平缓、水深适宜的河段。
7.2.5 海港码头陆域规划用地和纵深应根据码头功能布局、装卸作业要求、货物种类、货物吞吐量、货物储存期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海港码头陆域纵深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海港码头陆域纵深(m)
7.2.6 远洋超大型船舶停靠的矿石、煤炭中转码头后方的堆场面积应按货物中转量确定。
7.2.7 河港码头陆域规划用地和陆域纵深应根据码头功能布局、装卸作业要求、货物种类、货物吞吐量、货物储存期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河港码头陆域纵深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河港码头陆域纵深(m)
7.2.8 石油、化工等危险品码头陆域规划用地和陆域纵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和《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
7.2.9 石油、化工等危险品码头后方储罐区面积应根据货物储量、储存期和储存工艺合理确定。
7.2.10 客运港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应与城市交通紧密衔接。客运港用地规模应按高峰小时旅客聚集量确定。
7.2.11 旅游码头应根据城市布局、航道资源、水域开发条件等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客运、旅游综合码头。国际邮轮码头的陆域应设置旅客进出港联检设施的用地。
7.2.1 港区按照码头运输功能分为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和危险品码头等。根据货物种类和流向、船舶类型、集疏运条件和自然条件,港区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确定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
7.2.2 港区后方的集疏运系统是港区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效合理组织集疏运交通,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有便捷的联系,并与铁路和水路顺畅衔接。
7.2.4 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规划设置待泊锚地。海港停泊锚地需选择水面开阔、水深适宜的水域,同时还需考虑大风、波浪、潮流和海底地质对锚泊安全的影响。为满足船队补给和休编需要,大型河港锚地应配备陆上交通、通信和供应等设施。根据船型的大小、调头水域长度,调头区域要有一定宽度的水面并安排在河流的直线段。
7.2.5~7.2.7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规定,集装箱码头按吞吐量和储存期等统筹考虑道路、生产和生活辅助设施等用地。多用途码头具有装卸集装箱和件杂货的双重功能,也可发展为全集装箱码头。
散装码头装卸的货种主要有煤炭、化肥、粮食、矿石、矿粉、砂石料等,其中化肥、粮食等需要进仓库储存。粮食储存采用筒仓形式的,储存效率较高,因此用地面积可略小。远洋超大型船舶停靠的大型矿石、煤炭中转码头后方的堆场面积根据货物中转量30万㎡/千万t~40万㎡/千万t和货物储存期经计算确定。矿石、煤炭在装卸输送过程易产生粉尘污染,可单独选址。
件杂货码头具有成件运输和保管货物的功能,货物的包装型式、形状、尺寸和重量各不相同。件杂货码头可按货物的吞吐量、不同货种的组成比例和储存期等,统筹考虑道路、生产和生活辅助设施等用地。
码头的陆域面积与地形有关,顺岸式码头陆域纵深较大,港口用地要求容易满足;突堤式码头受突堤宽度的限制,用地较小,需在码头外规划货物储存库场用地。
7.2.8~7.2.11 石油、化工码头采用管道输送,输送距离较长,应根据陆域用地、环境保护、消防等因素确定储罐区和输送管道用地。储罐区的面积根据石油、化工品的储量、储存期和储存工艺确定。石油、化工产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应单独选址。
客运港应加强与城市交通衔接,为旅客集散提供良好的通达性和便捷的换乘条件。客运港航班分布不均匀,高峰时旅客上下船比较集中,采用高峰小时集聚量作为设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