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8 有色金属再生

5.8.1  轻金属再生原料堆场、冶炼车间的生产废水、渣场废水和地面污水应收集,并应进行隔油、中和等化学处理和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

5.8.2  重有色金属再生原料堆场、冶炼车间的生产废水、渣场废水和地面污水应收集,并应进行隔油、中和等化学处理和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后回用。

5.8.3  再生冶炼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单独处理、回用。

条文说明

5.8.1  轻金属再生系统如原料采用水洗、水力分选,产生的废水及原料堆场、冶炼车间地面冲洗水因含有石油类、SS等污染物,应经沉淀、过滤后回用。

5.8.2  重有色金属再生系统如原料采用水洗、水力分选,产生的废水及原料堆场、冶炼车间、废渣场和地面冲洗水因含有石油类、SS、重金属等污染物,应经中和或其他化学反应、混凝沉淀、过滤后回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