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燃气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规范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4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1.0.5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颁布实施,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一次能源梯级利用技术被广泛重视,燃气冷热电联供技术已由学术研究阶段发展到工程实施阶段。本规范的制定,将使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项目建设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1.0.2 可作为冷热电联供系统一次能源的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沼气、煤层气等。本规范适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与电力行业的燃气热电联产系统不同,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在用户附近、发电供用户自用为主并直接向用户供冷的燃气联供系统,在并网的情况下供应几十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冷、热、电负荷,是联供系统比较经济的规模。对于发电机容量大于25MW的系统或采用联合循环的系统,供电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的规定执行。
1.0.3 分布式能源燃气联供系统不同于热电联产项目,联供系统应以末端建筑的实际负荷需求确定其发电装机以及辅助能源装机,“以热定电”及“以电定热”等均具有局限性,联供系统机组容量的选择应立足于自发自用自平衡。为保证燃气这一宝贵清洁能源的最佳利用,实现“分配得当、各得所需、温度对口、梯级利用”,提高燃气的综合利用效率,提出联供系统“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并且要求对联供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1.0.4 燃气联供系统的优势在于其能源综合利用率高,符合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节能目标。一次能源(燃气)由发电机组产生30%~40%的高品位能源(电能),发电余热再产生50%左右的低品位能源(热能),同样数量电能的做功能力是热能的4倍~5倍,因此燃气联供系统一次能源通过梯级利用,综合效率高于燃气发电和燃气供热系统。为了简化计算、便于检测,本规范提出的能效指标采用能源综合利用率,要求所有建设的联供系统必须确保一定的能源综合利用率。目前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所使用的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高,经余热回收利用后,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一般在70%~85%。为了保证联供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和余热利用率应尽可能高,一般余热锅炉和吸收式冷温水机可将发电机组的排烟温度降至120℃、内燃机高温冷却水温度降至75℃,这部分余热回收利用的成本较低,应保证回收利用,因此本条规定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有条件的项目,还可进一步深度利用低温余热,提高余热利用率。联供系统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第4.3.8条。
1.0.5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是一个综合了燃气、供配电、供热、制冷等多专业跨行业的系统,本规范重点内容是发电余热有效利用及系统搭建和优化。对于与联供系统有关的配套设施,如燃气、电力、供热、制冷等,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善的标准,工程建设还应遵守相关标准的规定。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