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