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燃气设备
5.2.1 调压装置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计量装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
5.2.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前后应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后的燃气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宜与原动机一一对应;
3 燃气增压机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远程控制装置。
5.2.3 燃气增压机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空转防护装置;
2 当燃气增压机设有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时,应加设介质冷却异常的报警装置;
3 驱动用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结构;
4 润滑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5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与发电机组紧急停车的联锁装置;
6 燃气增压机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2.4 燃气增压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2.1 不论是内燃机、燃气轮机或其他燃气燃烧器,都对供气压力有要求,超出压力波动范围,其燃烧效率会降低,不但会降低能源利用率,且会加大污染物排放。联供工程燃气用量大,燃气压力较高,温度和压力波动对计量有较大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和公共福利用户,计量装置设置温度、压力修正可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5.2.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6.2条规定,在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为减少对供气管道的影响,本条规定增压机前后均设置缓冲装置。
1 增压机前设置缓冲装置,使增压机前燃气压力得到缓冲和稳定,可保证增压机工作平稳,特别对增压机启动时作用更大。对于活塞式增压机,其出口燃气压力会因增压机产生脉动,故增压机后设置缓冲装置,以消除脉动。
2 如1台燃气增压机供应多台原动机的用气,燃气压力可能会相互影响,宜一一对应。
3 设减振装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增压机引起的进出口管道振动对设备和管道造成损害。
5.2.3 燃气增压机是燃气系统种关键设备之一,也是易发生事故、易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燃气增压机不能正常运行往往会带来较为严重的事故。本条制定的内容,是为保证燃气增压机自身正常、安全运行必要的条件。
5.2.4 燃气增压间的设计可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6.2条和第6.5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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