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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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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