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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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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