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10.3.1 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10.3.2 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
10.3.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10.3.4 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条文说明
10.3.3、10.3.4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目的是:
1 通过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建筑物地基的湿陷变形。因为地基浸水湿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按标准规定坚持经常对建筑物和地下水位进行观测,即可为发现建筑物的不正常沉降情况提供信息,从而可以采取措施,切断水源,制止湿陷变形的发展。
2 根据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资料,可以分析判断地基变形的原因和发展趋势,为是否需要加固地基提供依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10.2 维护与检修
- 下一节: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