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 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 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
3.0.2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 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 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 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2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3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3.0.4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
1 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 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及存在问题分析;
3 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划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
4 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
5 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
3.0.1 本条根据城市水系保护和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要求。
水系保护的核心是建立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和水系空间保护的综合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污染控制体系;划定水域、滨水绿带和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
水系利用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安排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
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及竖向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
3.0.2 本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城市规划基本原理,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包括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生态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水系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二是避免对水生态系统的破坏;三是鼓励在对城市水系进行必要的改造时采用生态措施。
(3)公共性原则。主要强调城市水系资源的公共属性。城市水系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权属的公共性,这一直成为世界各滨水城市高度关注的问题,为确保水系及滨水空间为广大市民所共享,不少国家的城市对此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功能的公共性,在滨水地区布局公共性的设施有利于促进水系空间向公众开放,并有利于形成核心积聚力来带动城市的发展。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巴尔的摩、悉尼情人港等滨水地区的建设。
(4)系统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与城市在功能和空间上的统一关系。水体、岸线和滨水陆域空间是水系综合功能实现的基本构成要素,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水陆交接带)—滨水空间(陆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和利用,实现水系规划的各项目标。第一层次是水体,是水系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点。第二层次是水体岸线,是水域与陆域的交接界面,是体现水系资源特征的特殊载体。第三层次是濒临水体的陆域地区,是进行城市各类功能布局、开发建设以及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水系规划必须统筹兼顾这三个层次的生态保育、功能布局和建设控制,岸线和滨水地区功能的布局必须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避免相互矛盾,确保水系与城市空间结构关系的完整性。水系空间系统和园林绿地系统、开放空间系统具有密切的功能和空间联系,从而成为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5)特色化原则。主要强调城市水系的地域特性。水系作为体现城市特征的自然要素,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对城市空间布局和文化延续有重要影响。水系是典型的开敞空间,往往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因而水系规划不应仅仅限于水系物理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还应充分体现规划对水系空间景观体系的引导和控制,塑造出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象。
3.0.3 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对象的分类方法。分类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进行聚类分析,二是便于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水体的形态十分丰富,但分类过多不利于制定基本的保护利用对策和措施,因此根据其基本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江河以“带”为基本形态特征,一般水面宽度在12m以上,具备较大的流域或汇流范围;沟渠以“线”为基本形态特征)、湖库(湖泊、水库,以“面”为基本形态特征)是城市水系主要类型;这里的湿地是指狭义上的湿地,即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鉴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规范单独将其作为一类;除上述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类型规模较小,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在城市水系中防洪排涝、生态环境、水质净化等方面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也单独列为一类。滨海城市可以增加海湾类别。
水系岸线按在城市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生态性岸线是有明显生态特征的自然岸线,需要加强原生态保护;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足城市正常的交通、船舶制造、取水、排水等工程和生产需要,包括港口、码头、趸船、船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泵站、排水闸等设施;生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市景观、市民休闲和娱乐、展现城市特色的需要,生活性岸线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
3.0.4 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编制中一般应进行重点分析的内容。城市水系的现状分析和评价是确定城市水系功能、制订保护措施、统筹水系综合利用和协调涉水工程设施的规划依据。